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财富嘉苑(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2343号之一
原告: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缤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鸿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平,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榆关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辰,女,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安琪,男,职员。
原告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三源兴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婉婵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