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鹏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破终2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屯垦西路43号(原19)2栋3单元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崔瑾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工业园区规划3路。

法定代表人:刘春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和田中梦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滨河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申请人:新疆鑫隆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吉亚乡艾里玛塔木村(中昆物流园内)恒通物流市场南区2-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公司)、***、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宝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田中梦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梦公司)、原审申请人新疆鑫隆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中梦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注册成立,系中洋领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公司)100%控股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2亿元人民币,实缴出资时间为2019年3月8日。该公司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滨河路312号,鹏宇公司、***、鑫隆公司、鸿达公司、来宝公司均为中梦公司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主体适格,且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提供了证据。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0日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新驰天中房估2019第2187号)、新疆德旺房地产评估价格事务所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新德旺房估字第201904076号)显示:中梦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滨河路312号中梦公司A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23960.85平方米)工程评估价为7591077.85元,位于B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38715.2平方米)评估价为13797321.47元,C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21101.23平方米),评估价为8531263.68元,以上评估价格均为建筑造价成本的确定性意见,总价为29919663元。中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7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及执行费总额为22079072.47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梦公司符合“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中梦公司现有资产的三份评估报告有效期均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时已过有效期,并且评估报告明确载明:评估结果不等于评估对象处置可实现的成交价,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处置成交价的保证。因此,在建工程评估价只是针对工程造价的评估,并非是对建筑价值的评估。中梦公司在建工程的具体价值目前无法确定,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尚未最终确定。即使三处建筑的价值等于其工程造价数额,中梦公司所有的三处建筑的工程造价总额是29919663元。截至目前,中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及执行费总额为22079072.47元,中梦公司资产评估数额明显高于债务总额。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对中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中梦公司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无充足证据证明该公司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裁定:对申请人鹏宇公司、***、鑫隆公司、鸿达公司、来宝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鹏宇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中梦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营业及账务往来,存在运营风险。该公司系中洋公司100%控股,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但中洋公司并未实际缴纳出资,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频繁变更。另外中梦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过业务,仅以中梦公司的名义签订过多份施工合同,存在欺诈隐患。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中梦公司名下中梦高新科技园A、B、C区评估价值均为建筑成本的确定性意见,总价为29919663元,该报告已过有效日期,且该评估价并不等于处置之后可以实现的成交价。而本案中执行案件的标的及执行费用总额为22079072.47元。另外据鹏宇公司所知,中梦公司另有2000余万元的债务并未在本案中计入,中梦公司的债务合计应为42600190.47元。

***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中梦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应当启动破产程序。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中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鸿达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本案经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后,由于中梦公司名下中梦高新科技园A、B、C区土地没有合法手续,在二次流拍后导致中梦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变现,从而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鸿达公司认为中梦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应当启动破产程序。

来宝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和田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外负有债务1910万元,应当和中梦公司共同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0年1月6日,中梦公司章程将认缴出资2亿元的期限修改为在2029年3月31日前缴足。截至2021年3月20日,中梦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68元。

本院认为:鹏宇公司、***、鸿达公司、来宝公司对中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受理。一、中梦公司现有资产(三处在建工程)评估价格为29919663元,但在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土地并未登记在中梦公司名下,不宜认定为中梦公司的现有资产。第二,中梦公司现有资产的三份评估报告有效期均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移送一审法院审查时已过有效期,且评估报告明确载明:评估结果不等于评估对象处置可实现的成交价,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处置成交价的保证。结合上述情形,无法认定中梦公司的资产评估数额明显高于债务总额。二、一审法院查明中梦公司除三处在建工程外,并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对中梦公司现有三处在建工程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流拍后,三处在建工程无法变现偿付债权人的债务。应当认定中梦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即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鹏宇公司、***、鸿达公司、来宝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破申1号民事裁定;

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鑫隆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对和田中梦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建蔚

审  判  员   侯卫宁

审  判  员   王 恺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袁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