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鹏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剑海雄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541号
原告: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崔瑾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屹凡,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剑海雄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炎豪。
被告:***,男,。
原告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剑海雄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12元,减半收取计1,181.56元,由原告新疆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