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丘市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1898号

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208号(北海路与金山街交叉口西北角50米)内2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其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中心28-8室。

法定代表人:刘利达,总经理。

被告:安丘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丘市健康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席敦升,院长。

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丘市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润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丘市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娜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