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者劳务者受害责任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6225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懿志,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胎县。
被告:展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
法定代表人:谢文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卫,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展文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与被告***、展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者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0.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美   丽   办
人民陪审员       高赟
人民陪审员       张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迪力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