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展文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1483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展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碧云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467BX85。 法定代表人:谢文坤。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046758XU。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展文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展文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该两被告适用缺席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航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