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财保123号
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豹澥镇潜力村金鸡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资金1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2)。2021年10月9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在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本院要求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华泰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205××××0017);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民院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703××××5596)。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13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