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872号之一
原告湖北银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化工园区沿江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8RCQG8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本华,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宗本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银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梅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