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基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旭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基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1037号
原告:宜昌旭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P9W82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唐瑶,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基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YKJ88G,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高峡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旭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基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旭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旭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旭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6元,由原告宜昌旭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