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告黄顺美、高宏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2719号之二
原告***、高宏兵、**与被告宜昌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阳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香烟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车友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5行“本案诉讼前车友华已经赔偿的费用50000万元”应为“本案诉讼前车友华已经赔偿的费用50000元”。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