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科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1451号
原告:河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燕庄二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EPKX49。
法定代表人:谷盼盼,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宝塔路信用代码:91410000749235557R。
法定代表人:曾朝辰,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厚升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计899.5元,由河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彦堂
审判员  陈丕运
审判员  刘贺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郜源
书记员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