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与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02财保17号
申请人: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179号213室。
申请人:山西吕******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卫平。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事处***村。
被申请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帆,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
被申请人:**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帆。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418号。
申请人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煤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220.419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331279390069959496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220.419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审判员  李小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侯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