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22执5号
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
法定代表人:唐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斌,男,该公司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新2222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025.8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承担本案货款270025.81元,执行费3950元,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有立环式真空泵(两台),矿用防爆本质安全型高压流软启动器(两台),依法予以查封。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270025.8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处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虎
审判员 叶尔肯阿依那斯拉
审判员 巴合提 江 米那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   为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