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31民初253号
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9958320XR。
法定代表人:冯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北省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8458755T。
法定代表人: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昌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沁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8元,由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艳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