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3962号
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9958320XR。
法定代表人:冯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鼓楼东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30917466。
法定代表人:戎生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6元,减半收取计3578元,由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立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