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3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玲,系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煤矿。
负责人:聂建宣。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4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煤矿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339270.07元,并以未支付金额从2020年9月8日起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时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元,申请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煤矿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煤矿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向黔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煤矿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煤矿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是否需要委托受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申请人均不需要作出上述行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煤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340980.07元未能实现(利息另行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张 凯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