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
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143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工商登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多次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