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91民初4446号
原告: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1元,减半收取计3390.50元,由原告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