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景德镇乐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乐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3民初2164号
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洛宜南路火炬创新创业园****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77471959。
法定代表人:常译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新厂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FPM4W。
法定代表人:邹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乐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市浮梁县寿安镇政府内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MA35G3LT3G。
法定代表人:谭清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乐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漆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璇璟
书记员廖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