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窦柏林、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91民初1137号
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洛宜南路火炬创新创业园B2幢6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表人:窦伯莉,女,系原告公司监事,汉族,1957年4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洛宜南路火炬园创新创业园B2幢六层606。
法定代表人:常译云,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宏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