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864号
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航路19号北航科技园1-1幢101、10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526965X3。
法定代表人:常译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顺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郑州路东韩家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884913。
法定代表人:王福兴,经理。
被告:王福兴,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兴、日照市顺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大鹏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