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东辉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237号
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有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洛宜南路火炬园创新创业园B2幢六层606。
法定代表人:常译云,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梦鹤,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迎,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东辉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268号晋龙钢铁电子交易大厦601号。
法定代表人:白彬。
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东辉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