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21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唐尧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286339.25元(含案件受理费2746.25元、执行费409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