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404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唐尧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福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4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3月19日、6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在枣庄银行存款10000元,已经被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尚有本金1127979.99元及案件受理费7520.91元、执行费13855元未有执行到位。本院2020年3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单位八部车辆因是轮候查封且未发现车辆而无法处分。本院已经在2020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决定依法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实施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