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404民初203号
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唐尧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3227158X。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岗,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褚庄村东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RTUAQ3G。
法定代表人:姬银良,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运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曹庄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PFFXQ02
法定代表人:韩彬,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友,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解放南路中兴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0958Y。
法定代表人:张玉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璐,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兴运源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岗,被告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运源能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友,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运源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127979.99元、逾期利息、延迟债务利息及诉讼费;2.判令二被告、第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1月27日,作出了(2019)鲁04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经查询,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运源能源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二被告主张代位权,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运源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诉称,第三人对二被告有到期债权没有事实依据,恰恰相反第三人截止于2022年3月15日拖欠被告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33122397.26元,拖欠被告山东兴运源能源有限公司99432931.85元,另外,对于原告滥用诉权已经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二被告保留对其依法主张经济赔偿的权利。
第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称:第三人与二被告没有到期债权,反而存在到期负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9)鲁0404民初1810号判决,判令第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7979.9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本金按照1137979.99元,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判决生效后,第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至9月,第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山东兴运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运源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第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在二被告处有到期债权,应当对存在债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提供的第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9月销项发票,不属于债权凭证,不能证明第三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二被告享有债权,故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10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亚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