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长治经坊庄子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12731号
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工业园唐尧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长治经坊庄子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治县西火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治经坊庄子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开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山东济宁广益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