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矿山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2民初832号
原告山东世纪矿山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山东世纪矿山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世纪矿山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书记员 刘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