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3379号之二
原告: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淇澳岛南芒角3号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3775635H。
法定代表人:谭石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银桦路8号1505房(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70981346。
法定代表人:邱位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6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已向原告足额转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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