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7809号
原告:珠海市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信街168号1栋2单元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856178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银桦路8号1505房(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709813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进行公开审理。
经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原告开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请你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6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珠海市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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