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647号之二
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贺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茵,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1)。
法定代表人:邱位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公民身份号码:431************376。
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46元,由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曾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帆
书 记 员  袁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