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雄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6321号
原告:珠海市雄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东风村东风商业广场2栋2单元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0156XXXX。
法定代表人:黎飞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广东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剑,广东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银桦路8号1505房(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7098XXXX。
法定代表人:邱位能。
原告珠海市雄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雄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青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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