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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4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谯民二初字第00331号
原告: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199910436375
委托代理人:**,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410996351。
被告: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