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7900号
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站镇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被告: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北建设小区东兴润富丽桃源26幢1-2层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6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武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俊俊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