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4063号之一
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站镇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北建设小区东兴润富丽桃源26幢1-2层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娜。
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肥城国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成
书 记 员 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