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肥城市伟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7911号
原告:肥城市伟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姜庄村泰临路北联谊公司西。
法定代表人:潘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北建设小区东兴润富丽桃源26幢1-2层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原告肥城市伟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肥城市伟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市伟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市伟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肥城市伟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秀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