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637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晰,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X,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安安,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24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98529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2020)鲁0211民初12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款项为货款及利息等共计1985292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付款300000元,余款及利息等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因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要求,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6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