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3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艳,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成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瑜,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惠,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万勇,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计院,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智汇产业园**。
负责人:柴中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嫣,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亦以各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准许,但因本院已准许被上诉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判决已不再生效,故本院仅针对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作出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5417.97元,减半收取427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417.97元,减半收取42709元,由上诉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娱芬(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