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433号
申请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深劳人仲裁[2021]3306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2020年年终奖人民币6500元;二、驳回被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申请:1、撤销深劳人仲案[2021]7272号(深劳人仲裁[2021]3306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理由主要为:1、被申请人在离职承诺书签署之前早已知悉其没有2020年度奖金的事实,但从未向申请人提出异议;2、承诺书由被申请人签名确认,不存被申请人所称胁迫的情形,更不存在不签署离职承诺书才能领取离职证明的事实;3、仲裁委认定《离职承诺书》为格式条款,在承诺书中并未列明结算工资的明细及具体金额,故应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对其没有2020年年终奖的事实早已知悉且从未向申请人提出异议、离职承诺书不是格式条款、不存在胁迫情形的主张,均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因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师先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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