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55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园西区七号路科士达工业园研发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26611U。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
被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扫4楼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508191。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广州金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珠路201号G606、G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88153043Q。
法定代表人:刘林江。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金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将涉案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受理费人民币578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7293元已经由被执行人缴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39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39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