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7176号
原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7号。
诉讼代表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农安县欣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华家镇镇政府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超,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欣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