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2318号
原告:北京软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玲珑天地A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元婷,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华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706、1707、17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刘俊,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软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华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软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华汉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软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吕志强
审 判 员 陈昶屹
审 判 员 刘 悠
二〇二一 年 二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刘思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