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3民初2085号
原告: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XX号XX号楼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98418862W。
法定代表人:贺亚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北,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村民委员
住所地: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623050404759E。
法定代表人:闫顺心,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峰,系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陕062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子长市XX镇***村民委员不服判决,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民终1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陕西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0元,减半收取26600元,由原告王延安瑞兴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志   斌
审 判 员   常   鹏
人民陪审员    杜   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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