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689号之二
原告:***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东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431073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男,195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2023年2月23日,***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45元,由原告***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