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689号
申请人:***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东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431073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付,男,195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人***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付账户上的存款3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账户上的存款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