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兴润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606号十二师创业大厦4层商务办公4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坤,新疆兴润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安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巴克区104团苜蓿沟北路2890号德源·世纪城小区20栋1**20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安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2000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兴润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安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3诉前调确1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安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7562.00元,执行费613.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安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安淮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