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终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磨子潭北路7号附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MTJJQ42。
法定代表人:王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菲,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权,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62X4。
负责人:李良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健,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胜,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皖1525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霍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5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霍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童竹平
审判员 张海龙
审判员 王 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秦秦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