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荥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3382号
申请执行人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9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荥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5号3号楼14层1409号。
法定代表人***。
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被告河南荥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2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一、截止到2018年8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保证金29万元;二、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9万元;三、以上还款计划,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偿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月息2%计息;五、案件受理费5928元,减半收取296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河南荥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原告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被告河南荥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被告河南荥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12月08日限制被执行人被告河南荥运置业有限公司高消费。4、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被告河南荥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8年12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3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