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海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35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河南海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