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5353

申请执行人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禹国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宏福大厦60325室。

负责人才绍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6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6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