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53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禹国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宏福大厦60325室。
负责人才绍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6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6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