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4088号
原告北京畅易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禹国强,总经理。
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6132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6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凡